投标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一般不可以随意删除,但需分情况讨论:
若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供该声明函:
- 不可删除: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核心依据,其中明确要求的内容属于投标文件的必备组成部分。若删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从而被否决投标。
-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采购需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等内容。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若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提供该声明函:
- 可删除,但需谨慎:如果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理论上可以删除。但需注意以下两点:
- 政策导向:国家鼓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在价格扣除等方面给予优惠。若投标人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删除声明函可能意味着放弃相关优惠政策,影响中标概率。
- 潜在风险:即使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部分招标人或评审专家可能仍希望了解投标人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删除声明函可能引发不必要的质疑或误解。
特殊情况处理:
- 若投标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即使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声明函,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也可如实填写“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类似表述,无需删除声明函。
- 若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如招标文件对声明函的要求表述模糊,建议及时与招标人沟通确认,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投标无效。
建议:
- 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明确是否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若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议保留声明函以享受政策优惠。
- 若对招标文件要求存在疑问,及时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沟通确认。
如有其他投标相关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