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因不符合仲裁法关于仲裁协议明确性和排他性的要求,通常被视为无效。但在特定情况下,如一方申请仲裁且另一方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该仲裁协议可被视为有效。 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以下要素:
-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必须明确表达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愿。
- 明确的仲裁事项:仲裁协议应明确约定仲裁的具体事项,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应指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来负责仲裁程序。
二、“或裁或审”仲裁协议的问题分析
明确性原则的违反:
- “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和诉讼之间做出选择,这种模糊性违反了仲裁协议内容必须明确的要求。明确的仲裁协议应直接表明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应包含其他解决方式的选择。
排他性原则的破坏:
- 仲裁的本质在于其终局性和排他性,即一旦选择了仲裁,就排除了法院对同一争议的管辖权。“或裁或审”的条款破坏了这一原则,使得仲裁裁决的效力可能受到质疑,也影响了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指出,当事人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三、无效后的救济途径
当“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时,当事人有以下救济途径:
重新达成仲裁协议:
- 若双方能重新达成一致,可以签订新的仲裁协议,并依此将纠纷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提起诉讼:
- 若无法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实体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
四、特殊情况下的有效性认定
尽管“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原则上无效,但存在一种特殊的程序补救情况:
- 一方申请仲裁且另一方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
- 如果一方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了仲裁,而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那么可以视为双方默认接受了仲裁管辖,此时仲裁协议有效,仲裁程序可以继续进行。这一规定基于对当事人行为的默示认可和对仲裁程序效率的考虑。
五、法律建议
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 为避免“或裁或审”条款导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选择仲裁或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避免使用模糊或不确定的表述。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 若已签订包含“或裁或审”条款的合同并发生争议,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
注意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包含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要素。避免使用口头协议或模糊不清的表述。
综上所述,“或裁或审”的仲裁协议因其模糊性和不确定性,通常会被视为无效。为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应确保协议的明确性和排他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