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退休人员劳务合同上的免责条款-翁雪毓律师|法行宝
2026-01-18 合同纠纷

关于聘用退休人员劳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核心结论如下:

  1. 免责条款的合法性边界
    根据《民法典》第497条,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例如,若退休人员因工作遭受人身损害,合同中“雇主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条款可能因排除劳动者基本权利而被认定无效。但若约定“因退休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雇主不承担责任”,则可能被支持。

  2. 常见有效免责情形

    • 过错责任划分:明确约定因退休人员自身过错(如违规操作)导致损失的,雇主可免责。
    • 第三方侵权:若损害由第三方造成(如客户故意伤害),雇主可约定免责,但需履行及时救助义务。
    • 非工作原因事故:如退休人员上下班途中发生非雇主责任的交通事故,可约定免责。
  3. 需谨慎设计的条款

    • 健康风险免责:退休人员年龄较大,合同中“因自身疾病导致后果雇主不负责”的条款可能因显失公平被撤销。建议改为“雇主在提供必要安全保障后,对突发疾病不承担责任”。
    • 保密义务例外:若涉及商业秘密,可约定“退休人员离职后仍需保密,但因雇主未支付保密费导致的泄密,雇主免责”。
  4. 实务建议

    • 明确条款范围:用加粗字体标注免责条款,并要求退休人员签字确认。
    • 补充保障措施:为退休人员购买商业意外险,降低双方风险。
    • 定期健康评估:对高风险岗位,可约定“退休人员需定期提交健康证明,否则雇主对事故免责”。

示例条款:
“乙方(退休人员)在工作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甲方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导致的损害,甲方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如有具体合同文本或场景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提供细节,我会进一步为您审查条款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