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机构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吗-刘毅律师|法行宝
2026-01-18 合同纠纷

集采机构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但需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定没收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集采机构)有权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此外,若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集采机构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没收保证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2. 合同约定没收情形
    若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其他没收条件(如投标人中途撤标、未按时参加开标等),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集采机构可依据合同条款行使权利。但需注意:

    • 约定内容须具体、明确,避免模糊表述;
    • 不得将法定没收情形外的普通违约行为(如技术方案瑕疵)直接等同于没收条件,否则可能因显失公平被认定无效。
  3. 程序合法性要求
    即使符合没收条件,集采机构仍需履行法定程序:

    • 书面通知义务:应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没收理由及依据;
    • 异议处理机制:投标人提出异议的,集采机构需在法定期限内答复;
    • 证据留存:需保留投标人违约或违法的证据材料(如开标记录、串通投标证明等),以备行政监督或司法审查。
  4. 风险防范建议

    • 对集采机构:招标文件中应细化保证金没收条款,明确触发条件及处理流程;操作中需严格区分“没收”与“扣减”(如部分违约时仅扣减相应金额)。
    • 对投标人:参与投标前应仔细审阅招标文件,评估自身履约能力;若被没收保证金,可依据《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主张权利。

提示:实践中,集采机构常因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证据不足被认定违法没收保证金。若涉及具体案件,建议提供招标文件条款及操作细节,以便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