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前已经培育繁殖的是否侵权-傅文浩律师|法行宝
2026-01-14 知识产权

关于植物新品种权前已经培育繁殖的是否侵权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行为时间和行为性质,以下分情况讨论:

  1. 在植物新品种权授权公告日前进行的培育繁殖行为:

    • 一般不构成侵权: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从授权公告日起开始。因此,在授权公告日前,即使有人已经进行了该植物新品种的培育繁殖,由于此时该品种尚未受到法律保护,所以这种行为一般不构成侵权。
    • 例外情况:然而,如果这种培育繁殖行为是以商业目的进行的,并且该行为对品种权人的潜在市场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品种权人仍然有可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如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 在植物新品种权授权公告日后进行的培育繁殖行为:

    • 构成侵权:一旦植物新品种权获得授权公告,该品种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此时,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以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都构成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侵犯。
    • 侵权后果:侵权人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侵权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法律建议:

  • 对于培育繁殖者:在进行植物新品种的培育繁殖前,应充分了解该品种是否已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如果已获得保护,且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则应避免进行以商业目的的生产或销售行为,以免构成侵权。
  • 对于品种权人: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发现并制止侵权行为。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可以通过与侵权人协商、向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能涉及的法律条款: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以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植物新品种权前已经培育繁殖的是否侵权,取决于具体的行为时间和行为性质。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