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是出借人又是居间人 应该怎么辩护居间服务费-詹振郊律师|法行宝
2026-01-14 经济纠纷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若原告同时作为出借人和居间人,并主张居间服务费,作为被告的辩护方向可以从以下几个核心点展开,我将结合法律逻辑和实务经验为您详细分析:

1. 审查居间合同的效力与独立性

  • 核心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若出借人与借款人未签订书面居间合同,或合同内容模糊(如未明确服务内容、报酬标准),可主张合同不成立或无效。
  • 辩护要点:
    • 若居间行为与借贷行为混同(如出借人直接参与谈判、修改合同条款),可能被认定为“名为居间,实为借贷从属行为”,从而否定居间合同的独立性。
    • 若出借人未实际履行居间义务(如未提供有效信息、未促成交易),可主张其无权收取服务费。

2. 挑战居间服务费的合理性

  • 核心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报酬;未约定的,可参照交易习惯或行业惯例确定。若约定过高,可主张调整。
  • 辩护要点:
    • 显失公平:若服务费远超行业平均水平(如借贷金额的10%以上),可主张撤销或调整。例如,若出借人同时收取高额利息和服务费,可能被认定为“变相高利贷”,违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利率上限的规定。
    • 重复收费:若出借人已通过利息、违约金等形式获得收益,再主张服务费可能构成重复获利,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3. 主张居间行为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

  • 核心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辩护要点:
    • 若出借人通过居间行为掩盖非法目的(如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职业放贷等),可主张居间合同无效,服务费不应支持。
    • 若居间行为涉及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如虚构借款人资信、隐瞒重要信息),可主张合同可撤销,并要求返还已支付费用。

4. 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审查

  • 核心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辩护要点:
    • 要求原告(出借人/居间人)举证证明其实际履行了居间义务(如提供信息记录、促成签约的证据)。
    • 若原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可主张其未完成举证责任,服务费主张不成立。

实务建议

  1. 证据收集:重点收集借贷合同、居间合同(如有)、沟通记录(如微信、邮件)、付款凭证等,分析居间行为与借贷行为的关联性。
  2. 类案检索:查找类似案例中法院对“出借人兼居间人”服务费的认定标准,强化辩护逻辑。
  3. 协商调解:若证据对己方不利,可尝试以“调整服务费金额”或“分期支付”等方式促成和解,降低诉讼风险。

若您需要进一步分析具体案情或准备辩护材料,可直接向我提供借贷合同、居间协议等关键文件,我将结合细节为您制定针对性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