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纪委发现单位有围标串标怎么处理-张长波律师|法行宝
2026-01-14 公司事务

集团纪委发现单位存在围标串标行为,应按照以下程序依法依规处理:

  1. 初步核查与证据固定
    纪委需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初步核实,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书面材料;
    • 投标人之间的通讯记录、资金往来凭证;
    • 评标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
    • 专家意见或第三方鉴定结论(如涉及技术性围标)。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证据需满足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要求。
  2. 分类处置

    • 对单位责任:
      若围标串标系单位集体决策或默许,纪委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或《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若涉及国有企业,可同步适用《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对违规决策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等处分。
    • 对个人责任:
      对直接参与围标串标的公职人员,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移送司法机关;非公职人员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 整改与追责并行

    • 责令涉事单位终止违规合同,重新招标;
    • 对已履行的合同,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追偿损失;
    • 完善内控制度,如建立招标黑名单、强化审计监督等。
  4. 移送司法与行政衔接

    • 纪委在调查中若发现犯罪线索,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对未达刑事标准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移送行业主管部门(如住建部门)行政处罚。

风险提示:

  • 纪委需避免以纪代法,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必须依法移送,不得“内部消化”;
  • 处理过程中需保障涉案人员陈述、申辩权,避免程序违法导致处分决定被撤销。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证据链或处分依据,可提供更多细节后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