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妈妈送养女婴收感谢费 送养人与收养人权利义务如何界定-郑素洁律师|法行宝
2026-01-12 婚姻家庭

结论概述

在新闻背景中,未婚妈妈樊某因无力抚养新生儿,将女婴送养并收取了“感谢费”,一审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但二审改判无罪,理由是樊某的行为属于民间送养。送养人与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界定,主要依据是否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送养和收养条件。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送养人与收养人权利义务的法律界定

  1. 送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 权利:送养人有权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人,并有权了解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收养人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在送养过程中,送养人还可以与收养人协商确定送养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如探望权等。
    • 义务:送养人必须确保送养行为的合法性,即不得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进行送养。送养人应当如实告知收养人被送养人的真实情况,包括健康状况、家庭背景等。此外,送养人还需配合收养人完成相关的送养手续,如办理送养登记等。
  2. 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 权利:收养人有权选择符合自己意愿和抚养能力的被送养人。在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享有与生父母相同的权利,如抚养权、教育权等。同时,收养人也有权要求送养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确保被送养人的真实情况符合自己的期望。
    • 义务:收养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被送养人。收养人应当为被送养人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教育条件,保障其健康成长。在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还需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如办理收养登记、支付抚养费等。

新闻背景中的法律分析

在新闻背景中,樊某因无力抚养新生儿而选择送养,并收取了“感谢费”。一审法院认为樊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构成拐卖儿童罪。但二审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后认为,樊某的行为属于民间送养,改判无罪。

  1. 关于非法获利目的的认定:

    • 拐卖儿童罪的核心要件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樊某送养女婴是出于无力抚养的现实困境,而非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樊某收取的“感谢费”更多是对收养人垫付医药费和后续抚养费用的一种补偿,而非纯粹的非法获利。
  2. 关于民间送养的合法性:

    • 民间送养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合法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送养人应当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法找到合适监护人的情况。在本案中,樊某作为未婚妈妈,因男友被羁押且自身无经济来源,确实存在无力抚养的现实困难。同时,樊某与收养人签订了送养协议,并约定了探望权等内容,体现了送养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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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定性:

    • 本案涉及的法律定性主要是拐卖儿童罪与民间送养的区分。拐卖儿童罪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买卖、拐骗、绑架等手段将儿童出卖给他人的行为。而民间送养则是基于生父母无力抚养等现实困难,通过合法程序将儿童送给他人抚养的行为。
  2. 涉及的法律条文:

    • 主要涉及《民法典》中关于收养和送养的相关规定,以及《刑法》中关于拐卖儿童罪的规定。具体来说,《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了送养人的条件,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了收养人的条件;《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
  3. 可能的法律后果:

    • 如果送养行为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送养人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而如果送养行为被认定为民间送养,则送养人和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受到法律保护。
  4. 对公众的启示:

    • 本案提醒公众,在面临无力抚养子女的困境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帮助,如向社会福利机构申请救助、寻找合适的收养人等。同时,公众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送养和收养的法律规定,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

进一步思考与建议

  1. 完善送养和收养制度:

    • 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送养和收养制度,明确送养和收养的条件、程序和法律责任,为无力抚养子女的家庭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2.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

    • 加强对公众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送养和收养法律规定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建立社会支持体系:

    • 建立社会支持体系,为无力抚养子女的家庭提供更多的经济援助、心理支持和法律援助等,帮助他们度过难关,避免因为经济困难而走上违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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