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诗词大会 第十季播出 节目中的诗词引用是否涉及版权义务-张长波律师|法行宝
2026-01-11 知识产权

结论概述:在《中国诗词大会(第十季)》节目中引用诗词,通常不涉及版权义务,因为这些诗词大多属于已过保护期的古代作品,且节目引用符合合理使用的范畴。以下结合新闻背景及法律分析进行详细阐述。

一、诗词版权的基本情况

  1. 古代诗词的版权状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 古代诗词的作者大多已去世数百年甚至更久,因此这些诗词的著作权保护期早已届满,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无需承担版权义务。
  2. 现代诗词的版权状态:

    • 如果节目中引用了现代诗人的作品,且该作品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那么节目组在使用前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但这种情况在《中国诗词大会》这类节目中较为少见,因为节目主要聚焦于古代诗词。

二、节目引用诗词的合理性分析

  1. 合理使用的范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其他合理使用情形)
    • 《中国诗词大会》节目引用诗词,主要是为了介绍、评论诗词本身,或者通过诗词来阐述某种文化、历史或社会现象,符合合理使用的范畴。
  2. 节目性质与目的:

    • 《中国诗词大会》是一档文化益智类节目,旨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诗词文化。节目通过引用诗词,激发观众对诗词的兴趣和热爱,促进诗词文化的传播和普及。这种性质与目的决定了节目引用诗词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三、新闻背景中的法律分析

  • 在《中国诗词大会(第十季)》第二期节目中,引用了大量古代诗词,如阮籍的“青白眼”故事、郑板桥的“衙斋卧听萧萧竹”诗句、程门立雪的典故等。这些诗词和典故均属于古代作品,其著作权保护期早已届满,因此节目组在使用时无需承担版权义务。
  • 节目中还通过“对抗抢答”、“画中有诗”等环节,以互动和趣味的方式呈现诗词,进一步增强了节目的观赏性和教育性。这些环节的设计和使用,也符合合理使用的范畴,没有侵犯任何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公众的启示

  • 尊重原创与版权:虽然古代诗词的著作权保护期已届满,但现代作品仍受著作权法保护。公众在使用现代作品时,应尊重原创作者的权益,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
  • 合理使用与传播文化:在传播和普及文化的过程中,可以合理使用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以促进文化的交流和传承。但同时也要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维护良好的文化生态。

综上所述,《中国诗词大会(第十季)》节目中引用诗词,通常不涉及版权义务。但公众在使用作品时,仍应尊重原创与版权,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