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诗词大会第十季落幕 选手参赛作品版权归属如何界定-傅文浩律师|法行宝
2026-04-11 知识产权

结论前置:结合《中国诗词大会(第十季)》落幕的新闻背景,关于选手参赛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包括创作背景、比赛规则及合同约定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情况下的版权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原则上属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自然人。若参赛作品由某个自然人独立创作完成,且该创作与任何单位的工作任务无关,则该自然人享有作品完整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以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利。在《中国诗词大会》的情境中,如果选手独立创作了参赛诗词,且未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创作协议,也未涉及职务作品的情况,那么该选手即享有该作品的完整著作权。

二、特殊情况下的版权归属

  1. 委托创作:

    • 若参赛作品是基于委托关系创作的,如选手与节目组或赞助商签订了委托创作协议,那么著作权的归属应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明确约定。
    •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默认归属于受托人,即选手。但在此类情况下,选手需留意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如是否涉及作品的使用权、转让权等。
  2. 职务作品:

    • 如果选手是某单位的员工,且参赛作品是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创作的,那么该作品可能构成职务作品。
    • 对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选手)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 对于特殊职务作品,如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单位所有。但在此类情况下,单位通常会给予作者一定的奖励。
  3. 合作创作:

    • 如果参赛作品是由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如选手与他人共同创作了某首诗词,那么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 合作作品可分割使用的,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时不得侵犯整体著作权。
    • 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需由各合作作者协商一致行使;协商不一致且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4. 参赛规则约定:

    • 部分比赛会在参赛规则中特别规定参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例如,可能规定参赛作品的著作权归节目组或赞助商所有,选手仅享有署名权。
    • 如果选手报名参赛,通常视为接受这些规则,著作权归属及相关权利分配应按约定执行。但需注意,此类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无效。在《中国诗词大会》的情境中,选手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参赛规则,特别是关于著作权归属的条款。

三、建议与启示

  • 仔细审阅比赛规则:在参与比赛前,选手应仔细审阅比赛规则和相关协议,确保对版权归属有清晰了解。特别是关于著作权归属、使用权、转让权等关键条款,应予以重点关注。
  • 充分沟通与咨询:对于版权归属存在疑问的情况,选手应与主办方进行充分沟通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避免潜在的版权纠纷。在沟通过程中,选手应明确表达自己的诉求和关切,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 增强版权保护意识:选手应增强版权保护意识,了解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定和维权途径。在创作过程中,应保留好创作证据,如草稿、修改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版权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的创作成果。

综上所述,参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选手在参与比赛时,应谨慎对待版权问题,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