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成立共同犯罪的六种情形-吴培树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刑事辩护

不成立共同犯罪的六种主要情形如下:

  1. 共同过失犯罪

    • 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而是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共同过失犯罪中,行为人虽同时或近乎同时造成危害结果,但彼此间缺乏主观上的故意联络,故各自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 示例:如医生甲和护士乙因疏忽大意共同导致患者病情恶化,两者各自承担过失责任,不构成共同犯罪。
  2. 一方故意与一方过失的犯罪行为

    • 解释:当一方出于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另一方因过失参与时,由于双方在主观故意上无法达成一致,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这种情况下,故意犯罪者和过失犯罪者应分别按各自的罪行承担责任。
    • 示例:仓库管理员丙的疏忽(过失)与小偷丁的盗窃(故意)行为,两者分别承担各自罪责,不构成共同犯罪。
  3. 同时犯

    • 解释: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同时在同一地点或以同一方法侵害同一对象。由于各行为人之间缺乏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只是偶然地在同一时间、地点实施相同犯罪行为,故不构成共同犯罪。
    • 示例:A和B互不相识,在同一时间、地点各自独立偷走同一路人的钱包,由于缺乏共同故意和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
  4. 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过限行为/实行过限)

    • 解释: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部分行为人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对于这部分行为,其他行为人不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仅由实施者个人承担。这通常被称为“实行过限”。
    • 示例:甲、乙共同商议入室盗窃,甲临时起意强奸女主人,乙对此不知情,甲的强奸行为属于实行过限,不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5. 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行为

    • 解释:如果某人在他人犯罪前并未与其有共同犯罪的通谋,而是在他人犯罪后提供帮助,如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这通常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单独构成其他犯罪。
    • 示例:盗窃后请求他人帮忙保管赃物,保管者在盗窃前未参与通谋,则不构成盗窃罪共犯,而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6. 片面有帮助或片面共犯的情况

    • 解释:片面的帮助犯或片面的实行犯指的是,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对于这种情况,主流观点倾向于不将其认定为共同犯罪,而是对知情者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者不按共犯处理。
    • 示例:A看到B正在抢劫C,A在B不知情的情况下暗中帮助,A的行为属于片面共犯,多数司法实践和理论观点认为A不与B构成共同犯罪。

总结与分析: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之间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必须有客观的共同犯罪行为。在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时,需综合考虑犯罪故意、意思联络、犯罪客体及行为性质等因素。上述六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都会导致不成立共同犯罪的结果。在实际案例中,应仔细分析行为人之间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以准确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并据此确定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