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的撤三起算日为何不同-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关于国际商标撤三起算日为何不同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国际商标注册及后续程序的一些特定规定。下面我将详细为您解释:

结论前置:国际商标撤三起算日的不同,主要取决于商标注册的程序和状态,包括是否经过异议、驳回复审等程序,以及这些程序的具体时间节点。

详细解释:

  1. 一般情况下: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其撤三起算日通常为驳回期限届满之日。具体来说,根据马德里协定的注册,驳回期限届满之日为从商标注册部门收到的申请文件上注明的“通知日期”之日起加12个月;而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的注册,则为“通知日期”之日起加18个月。如果同属两个协定的缔约方,则按照议定书的规定,即12个月起算。

  2. 领土延伸程序中的部分驳回:在领土延伸程序中,如果商标被部分驳回,那么予以核准的部分商品或服务的撤三起算日,应从该部分商品或服务延伸至中国的驳回期限届满日起算。

  3. 驳回复审或异议程序中的情况:

    • 如果驳回期限届满时,商标仍处于驳回复审或异议相关程序中,那么撤三起算日应自商标局或商标评审业务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算。
    • 如果驳回期限届满前,驳回复审或异议相关程序已经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且该决定已经生效,那么撤三起算日仍应从驳回期限届满日起算。

综上所述,国际商标撤三起算日的不同,主要是由于商标注册过程中的各种程序和状态所导致的。因此,在确定具体起算日时,需要综合考虑商标的注册程序、状态以及相关的时间节点。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