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法有关撤三的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具体规定如下:
这一条款是商标撤三制度的法律依据,旨在促使商标实际使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并保护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如果商标注册后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就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因此,商标注册人应高度重视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确保商标在市场中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