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条款商标无效案例-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关于绝对条款商标无效的案例,我可以为你提供一个详细的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商标的“绝对条款”。在商标法中,绝对条款通常指的是那些不考虑对特定权利人的影响,而基于公共利益、社会利益或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对商标注册或使用进行限制的条款。例如,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一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这些就属于绝对条款的内容。

现在,我来为你解析一个与绝对条款商标无效相关的案例:

案例名称:首例高校简称权与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在这个案例中,某公司注册了“法大”作为商标,并核定使用于“白酒”等商品上。然而,中国政法大学认为这一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简称权,因此向国家商评委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商评委经过审理,认为该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即“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裁定该商标无效。

律师见解:

  1. 绝对条款的适用错误:

    • 在这个案例中,商评委裁定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绝对条款是错误的。因为绝对条款的适用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而不是为了维护特定主体的利益。中国政法大学作为特定利益主体,其民事权益的维护应当适用商标法的相对条款,而不是绝对条款。
  2. 相对条款的适用:

    • 相对条款涉及损害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他人现有的其他在先权利等,损害的是特定主体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案例中,中国政法大学作为利害关系人,其简称权受到了侵害,因此应当适用相对条款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3. 案例的启示:

    •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商标无效宣告的案件中,需要准确区分绝对条款和相对条款的适用情形。对于涉及特定主体利益的案件,应当适用相对条款进行审理和裁定。

综上所述,这个案例展示了绝对条款商标无效的一个典型情形,即错误地适用了绝对条款来裁定涉及特定主体利益的商标无效案件。正确的做法应当是适用相对条款来审理和裁定这类案件。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商标法的问题或案例想要了解,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