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无效和异议过程中绝对条款和相对条款的区别-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在商标无效和异议过程中,绝对条款和相对条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依据、适用情形以及法律后果上。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1. 绝对条款:

    • 商标异议中的绝对条款:主要依据《商标法》中关于禁用标志的规定,如第十条(禁止使用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标志)、第十一条(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注册)、第十二条(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等。这些条款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确保商标注册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 商标无效中的绝对条款:同样依据《商标法》中关于禁用标志的规定,如第四十四条所提及的违反第四条(恶意注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的情形。这些条款用于纠正已注册但违反绝对禁止注册规定的商标,维护商标注册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2. 相对条款:

    • 商标异议中的相对条款:主要依据《商标法》中关于商标近似、侵犯在先权利等规定,如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第三十一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三十二条(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等。这些条款旨在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商标混淆和恶意抢注。
    • 商标无效中的相对条款: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主要涉及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权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情形。这些条款用于纠正已注册但违反相对禁止注册规定的商标,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情形

  1. 绝对条款:

    • 商标异议:适用于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禁用条款,如使用禁用标志、缺乏显著特征等情形。
    • 商标无效:适用于已注册商标违反绝对禁止注册规定,如使用禁用标志、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情形。
  2. 相对条款:

    • 商标异议:适用于初步审定的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导致混淆、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等情形。
    • 商标无效:适用于已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权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情形。

三、法律后果

  1. 绝对条款:

    • 商标异议:若异议成立,商标局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防止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获得注册。
    • 商标无效:若无效宣告成立,注册商标将被宣告无效,其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对存在瑕疵的已注册商标进行纠正。
  2. 相对条款:

    • 商标异议:若异议成立,同样会阻止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获得注册,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商标无效:若无效宣告成立,不仅撤销已注册的商标,还可能涉及对在先权利人的赔偿问题,确保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总结与建议:

在商标无效和异议过程中,绝对条款和相对条款在法律依据、适用情形以及法律后果上均存在显著差异。绝对条款主要关注商标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而相对条款则更注重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商标混淆和恶意抢注。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商标注册或管理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