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故意不签: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责任,如缴纳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等,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实际上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例如,小型个体工商户为降低用工成本,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员工长期在该店铺工作并按月领取工资,即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 劳动者原因未签:劳动者可能出于保持工作灵活性、担心受合同约束等原因,不愿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仍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 试用期未签:试用期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样视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之外的“特殊期”,而是劳动关系的一部分。
合同期满未续签但继续用工
- 劳动合同到期后,若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且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并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等,则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例如,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但员工继续在公司正常上班并领取工资。
以其他合同形式替代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名称虽非劳动合同(如“合作协议”“劳务协议”“承包合同”等),但合同内容具备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如劳动者需遵守规章制度、接受管理和监督、按周期领取报酬等,则实质上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企业改制、分立等导致的劳动关系转移但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 在企业进行改制、分立、合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可能被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若此过程中未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保持了实际的用工状态,则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特殊用工主体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 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如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招用劳动者,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 被挂靠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筑施工、运输等行业,个人或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挂靠在有资质的单位名下进行经营活动,若挂靠人招用劳动者且劳动者接受被挂靠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则劳动者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可能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岗位调整或职位变动未变更或重签劳动合同
-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内部因岗位调整或职位变动而改变工作内容或职责,若未相应地变更或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只是实际履行了新的工作职责,也可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
- 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可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同时为另一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且后者知道此情况。若后者实际上接受了劳动者的劳动并支付了报酬,则也可能被视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例如,劳动者在A公司有正式工作,但利用业余时间在B公司兼职,B公司知道并接受了劳动者的劳动,且支付了报酬,则劳动者与B公司之间可能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时,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实际的工作行为、管理关系、劳动报酬支付等。同时,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若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