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属于实践合同-张超律师|法行宝
2026-01-06 合同纠纷

不属于实践合同的,主要是那些仅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而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合同,这类合同通常被称为诺成合同。以下是对不属于实践合同(即诺成合同)的详细归纳和解释:

一、诺成合同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1. 买卖合同

    • 定义: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特点: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例如,在网购中,消费者下单购买商品,商家确认订单后,买卖合同即成立,无需消费者先支付货款或商家先发货。
  2. 租赁合同

    • 定义: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特点:租赁合同同样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无需实际交付租赁物。例如,在房屋租赁中,房东和租客签订租赁合同后,合同即成立,租客无需先支付租金或房东先交付房屋钥匙(当然,实际履行中可能会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但这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3. 承揽合同

    • 定义: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特点:承揽合同也是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例如,在定制家具中,消费者和商家签订承揽合同后,合同即成立,商家无需先收到全部款项或消费者先提供木材等原材料。
  4. 其他常见的诺成合同

    • 还包括如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这些合同均只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

二、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标准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主要在于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实践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而诺成合同仅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这一区分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所体现,如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此条款虽未直接定义实践合同,但隐含了“履行行为可补正形式缺陷”的实践合同特征,同时也从侧面反映了诺成合同仅需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特点。

三、法律建议

在实际应用中,准确识别合同类型对于明确合同义务及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不属于实践合同的诺成合同,当事人应特别注意合同成立后的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按时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按时支付价款;若一方违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合同类型及各自的权利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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