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第四份合同到期不续签,能否获得“N+1”补偿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用人单位不续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不续签或降低原劳动合同条件导致劳动者不续签,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即“N”)。
劳动者主动不续签
若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如薪资、岗位、工作地点等)主动提出不续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即“N”或“N+1”均不适用)。
例外:若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条件(如降薪、调岗),导致劳动者不续签,则用人单位仍需支付“N”。
特殊情形:违法终止合同
若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后未依法办理终止手续,或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强迫劳动者不续签,可能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主张赔偿金(即“2N”),但仍不涉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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