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受理后判决的债务能否进行破产抵销,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原则上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然而,并非所有债务都可以进行抵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不得抵销的几种情形: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能通过其后取得的债权来抵销其对债务人的债务,以防止不当的债务抵消行为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若债权人明知债务人面临破产风险而故意负担债务,意图通过抵销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除非债权人因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一年前的原因而负担债务。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同样,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知悉债务人破产情况后取得的债权,也不能用于抵销其对债务人的债务,除非债务人的债务人因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一年前的原因而取得债权。
因此,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受理后判决的债务,若不属于上述禁止抵销的情形,且符合破产抵销权的一般原则,即债权与债务种类相同、不附有条件或期限等,则可以进行破产抵销。
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仔细审查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以确保抵销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