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束后,暂列金在合同中是否可以调整需分情况讨论: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暂列金的调整机制
根据《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暂列金的调整条件(如工程量变更、设计修改等触发情形)、调整方式(如按比例增减、固定金额调整等)及调整程序(如需双方书面确认、监理单位审核等),则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此时,暂列金的调整具有合法性,双方需按约定履行。
若合同未约定暂列金的调整机制,但存在法定调整情形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及《民法典》第533条,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可依法调整暂列金:
若合同未约定且无法定调整情形,擅自调整暂列金可能构成违约
若合同未对暂列金调整作出约定,且无上述法定情形,任何一方擅自调整暂列金均可能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违约方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例如,发包人单方削减暂列金可能导致承包人无法按约完成工程,需赔偿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包人擅自超支暂列金则需自行承担超支部分费用。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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