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职检查期间一般不能发放与工作成果直接挂钩的绩效,但具体需结合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及停职原因综合判断。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若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停职期间停发绩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如绩效考核制度)经民主程序公示后,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若制度中明确“停职检查期间暂停发放与工作成果挂钩的绩效工资”,且该制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最低工资标准),则单位有权停发。例如:某公司《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员工因违纪被停职期间,不参与当月绩效考核,不发放绩效工资”,此类条款通常有效。
若单位无明确规定,但停职原因与劳动者过错直接相关
若停职系因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如旷工、贪污等),单位可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并可能暂停发放绩效。但需注意:
若停职原因非劳动者过错(如单位内部调查、客观原因等)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若停职非因劳动者过错(如单位怀疑管理者经济问题需调查),则单位无权单方停发绩效,否则可能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绩效性质影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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