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网追逃后还能认定自首吗”这一问题,需要分情况来详细讨论。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上网追逃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就完全失去了被认定为自首的可能性。自首的认定主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归案方式和态度,以及是否满足自首的法定条件。
不能认定自首的情形:
在相关部门进行例行检查,如机场、车站、码头等地,根据网上身份信息的比对发现行为人已被通缉,并对其进行控制后,犯罪嫌疑人才交代犯罪事实的,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此时侦查机关已经通过通缉令共享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体貌特征及所犯简要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同时其交代的情节也不属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应该认定为自首的情形:
通缉后主动投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通缉后,由于害怕或经别人教育,主动到相关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使已经立案并在网上通缉,但只要其符合“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的情形,即行为人主动投案,就应认定为自首。
形迹可疑盘问后交代通缉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如实交代了通缉的犯罪,这种交代具有主动性,也应认定为自首。因为盘问并非刑事上的强制措施,此时犯罪嫌疑人应被视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其他违法或犯罪行为抓获后交代通缉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因其他违法或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抓获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其还有网上通缉的犯罪,这种对网上通缉犯罪的供述具有主动性,对通缉的犯罪就应认定为自首。但如果是办案部门通过网上查询发现通缉的犯罪找嫌疑人核实才交代的,就缺乏投案的主动性,不能认定为自首。
特殊情况:境外追逃中的自愿遣返:
在境外追逃过程中,如果外逃人员放弃对抗、自愿遣返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种行为也应认定为自首。这有助于开展境外追逃工作,因为自愿遣返不仅体现了外逃人员较小的人身危险性,也有利于中止司法行动、节约司法成本。同时,自愿遣返回国属于“自动投案”,只要回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实现了归案接受审判的结果,可以成立自首。
综上所述,上网追逃后是否能认定自首,主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归案方式和态度,以及是否满足自首的法定条件。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地说上网追逃后就不能认定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