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二年的年休假是否可以加在一起”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年休假的安排与跨年度使用的情况。
首先,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年休假是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所享受的带薪休假。年休假的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的年限来确定,例如,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以此类推。
关于年休假的安排,条例中明确指出,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这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职工应该在一个年度内使用完自己的年休假,而不是将其累积到下一个年度。
然而,条例也考虑到了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跨年度安排并不是无限制的,而是仅限于跨1个年度,并且需要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来统筹安排。
另外,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对于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二年的年休假在正常情况下是不可以加在一起的,因为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如果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并且考虑了职工本人的意愿,那么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年休假的安排与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