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审理独立保函纠纷规定 中认定构成独立保函的情形-郭家贤律师|法行宝
2026-01-02 公司事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构成独立保函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保函中载明见索即付:

    • 若保函中明确写有“见索即付”或类似表述,表明开立人承诺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即刻支付款项,无需对基础交易进行审查,这样的保函即被认定为独立保函。
  2. 保函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 当保函中明确提及适用国际商会制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如URDG758等)时,该保函同样被视为独立保函。因为这些规则本身就强调了保函的独立性,即保函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
  3. 保函中明确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及申请关系:

    • 若保函中明确表述,开立人的付款义务不受基础交易合同或开立申请关系的影响,即无论基础交易是否履行、是否存在争议,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保函要求,开立人就需承担付款责任,这样的保函也构成独立保函。

在认定独立保函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 独立保函的性质:独立保函是一种独立的付款承诺,其效力不受基础交易合同或开立申请关系的影响。开立人一旦开出保函,即承担独立的付款责任,只要单据表面相符,就必须付款。
  • 单据审查标准:开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非单据所涉及的实际交易。只要单据与保函条款、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开立人就应承担付款责任。表面相符的认定标准为单据间的不一致不足以导致不同理解。
  • 独立保函的终止:独立保函可因到期、款项支付、金额减额至零、受益人免除付款义务或法律规定/约定终止而终止。在保函终止前,开立人需持续承担付款责任。

举例说明:

假设一家银行为某进口商开立了一份独立保函,承诺在进口商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时,向出口商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保函中明确写有“见索即付”和“本保函的付款义务独立于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后来,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出口商向银行提交了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要求银行付款。此时,银行即需根据独立保函的约定,向出口商支付款项,而无需对进口商与出口商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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