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续签的租赁合同的使用权资产确认时间-李英华律师|法行宝
2026-01-01 房产纠纷

未续签租赁合同情况下,使用权资产的确认时间需分情况讨论,核心结论如下:

  1. 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形成不定期租赁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若原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且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则原合同继续有效,但转为不定期租赁。此时使用权资产的确认时间仍以原合同终止日为基准,但需注意:

    • 会计处理:企业应评估是否需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如剩余租赁期、折现率等参数变化);
    • 法律风险:不定期租赁双方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需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可能影响使用权资产的持续确认。
  2. 原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且未形成不定期租赁的情形
    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达成续签合意,且承租人继续占用租赁物属于无权占有,此时:

    • 法律层面: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并赔偿占用期间的损失,使用权资产在法律上已不存在;
    • 会计层面:企业应立即终止确认使用权资产,并将剩余账面价值转入当期损益(如“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同时转销对应的租赁负债。
  3. 续签谈判期间但未签订新合同的过渡期
    若双方正在续签谈判但尚未签订新合同,需判断是否构成“事实租赁关系”:

    • 构成事实租赁:若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且出租人接受,可参照原合同条款确认使用权资产,但需按新租赁期重新计算折现率等参数;
    • 不构成事实租赁:若仅单方占用且未支付租金,则按上述第2种情形处理。

实务建议:

  • 企业应建立租赁合同台账,在合同到期前提前评估续签可能性,避免出现使用权资产确认断层;
  • 若涉及复杂情形(如租赁物改造、租金调整等),建议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及《民法典》租赁合同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向我进一步咨询具体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