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废标后发现已进入合同履行阶段,核心处理方式需依据废标合法性及合同效力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废标决定合法有效,合同自始无效,应立即终止履行并恢复原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若废标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如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情形),且已通过行政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确认,则中标通知书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因缺乏合法前提而无效。此时需:
若废标决定违法,合同仍有效,需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若废标决定因程序违法(如未依法公示、未听取投标人陈述申辩)或实体违法(如无正当理由废标)被撤销,则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此时需:
若合同已部分履行且无法恢复,可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
若合同已履行至关键阶段(如工程已完工、货物已使用),恢复原状成本过高或不可能,双方可:
风险提示:废标后进入合同履行阶段可能涉及行政违法与民事违约的竞合,建议立即核查废标决定的合法性(如是否收到行政复议决定或法院判决书),并固定相关证据(如合同、履行记录、沟通函件)。若涉及重大项目,建议同步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