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肇事车辆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但存在赔付范围和后续追偿的限制。以下是具体分析:
交强险的赔付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交强险的赔付以“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为前提,不因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而免除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因此,即使对方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医疗费用1.8万元、死亡伤残18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的追偿权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若驾驶人存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等情形,保险公司在赔付后有权向致害人(即无证驾驶的肇事方)追偿。这意味着,保险公司虽需先行赔付,但最终责任仍由肇事方承担,车主若对损害发生无过错(如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事故),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与驾驶人非同一人时的责任划分
若车主对车辆被盗抢、被借用等情形不知情,或已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如未将车辆交由无驾驶资格的人使用),则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若车主存在过错(如明知对方无证仍出借车辆),则需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与肇事方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赔付后仍可向车主追偿。
建议行动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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