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强制措施中,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采取冻结账户这一措施的。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其中就包括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适用条件
实施程序 税务机关采取冻结账户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税务机关在采取冻结措施后,应当及时查封、扣押纳税人有证据证明已经转移、隐匿的财产,或者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如果纳税人在限期内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如果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救济途径 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的冻结账户措施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税务机关冻结措施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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