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不可以以合同诈骗立案,然后合同诈骗不成立以其他罪名羁押。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公安机关在立案时,必须基于一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且这些事实和证据必须指向特定的罪名。如果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立案,那么意味着他们初步认为存在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并且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然而,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原先立案的罪名不成立,公安机关应当撤销该罪名,并根据实际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重新确定罪名。如果重新确定的罪名与原先立案的罪名不同,那么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新的罪名进行侦查和羁押。
但是,公安机关不能在没有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原先立案的罪名不成立,就随意以其他罪名进行羁押。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因为它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羁押必须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支持,并且必须指向特定的罪名。
因此,如果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立案,但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合同诈骗不成立,他们不能简单地以其他罪名进行羁押。而是应当根据实际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重新确定罪名,并按照新的罪名进行侦查和羁押。如果无法确定新的罪名,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羁押,那么公安机关应当释放被羁押的人。
总之,公安机关在侦查和羁押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保羁押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支持,并且必须指向特定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