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诈骗15000元且在公安机关要求下才退赃,一般不算主动退赃,但具体是否构成“主动”需结合退赃的时机、态度及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以下从法律定义、退赃时机与态度、法律后果三个角度详细分析:
1. 法律上“主动退赃”的定义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动退赃通常指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如传唤、拘留、逮捕)或未收到公安机关明确要求退赃的通知前,自行将赃款赃物退还被害人或公安机关的行为。其核心在于“主动性”,即退赃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自发、自愿的,而非因外部压力(如公安机关要求、家属劝说等)被迫实施。
2. 退赃时机与态度对“主动性”的影响
3. 法律后果:主动退赃与被动退赃的差异
4. 特殊情形:退赃时机接近“主动”的边界
若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采取强制措施前,通过家属或律师向公安机关表达退赃意愿并实际退还,且无逃避侦查、串供等行为,部分法院可能结合具体案情认定为“主动退赃”。但此类情形需严格审查退赃的及时性、自愿性及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
5. 建议:如何争取从宽处理
总结:诈骗15000元且在公安机关要求下才退赃,一般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主动退赃”,但退赃行为本身仍可能作为量刑情节被考虑。若希望争取更大程度的从宽处理,建议结合退赃时机、态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综合采取法律策略。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