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 定哪一个-毛银曦律师|法行宝
2025-12-27 经济纠纷

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中,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类案件通常涉及两个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这两个罪名虽然同属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但在犯罪行为、犯罪目的、犯罪客体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一、罪名解析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此罪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 目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虚开发票的故意,目的可能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或帮助他人偷逃税款,但不要求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 客体:侵犯的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
  2. 骗取出口退税罪:

    • 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此罪指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 目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客体:侵犯的是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所有权。

二、案件中的定罪问题

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中,行为人往往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手段,来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上述两个罪名。

  • 定罪原则:当行为人同时触犯两罪名时,根据司法实践,应按重罪定罪并从重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这是因为虚开发票是骗取退税的重要手段之一,而骗取退税又往往以虚开发票为必要环节,两者存在牵连关系。

  • 具体判断:

    • 如果行为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而是用于其他非法目的(如抵扣税款、逃避缴纳税款等),则应单独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 如果行为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实用于骗取出口退税,且数额较大,则应根据骗取出口退税的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结合虚开发票的数额和情节,综合判断应定何罪及量刑幅度。通常情况下,如果骗取出口退税的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会倾向于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三、建议与注意事项

  • 企业合规:企业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避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
  • 法律咨询:如果涉及相关案件或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税务机关,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 配合调查:如果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中,定罪问题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犯罪目的、犯罪客体及法律后果等多个方面。司法实践中应准确区分两罪,并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