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庭上表达同意调解时,可参考以下表述逻辑与内容要点,确保既符合法律程序要求,又清晰传递调解意愿:
明确表达调解意愿
“审判长、审判员,经慎重考虑,我方同意在法庭主持下就本案进行调解。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合法权益,调解作为法定争议解决方式之一,既能提高效率,也能实质性化解矛盾,符合双方利益。”
说明调解基础与原则
“我方同意调解的前提是:调解方案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调解应尊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提出具体调解方向(可选)
根据案件争议焦点,可进一步说明调解诉求,例如:
强调调解的自愿性与合法性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我方同意调解是出于自愿,若调解不成,仍坚持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配合法庭程序
“请法庭根据案件情况,组织双方就调解方案进行协商。我方将积极配合法庭工作,在合法范围内展现调解诚意。”
注意事项: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