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庭上同意调解应该怎么说-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12-27 行政纠纷

在行政诉讼庭上表达同意调解时,可参考以下表述逻辑与内容要点,确保既符合法律程序要求,又清晰传递调解意愿:

  1. 明确表达调解意愿
    “审判长、审判员,经慎重考虑,我方同意在法庭主持下就本案进行调解。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合法权益,调解作为法定争议解决方式之一,既能提高效率,也能实质性化解矛盾,符合双方利益。”

  2. 说明调解基础与原则
    “我方同意调解的前提是:调解方案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调解应尊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3. 提出具体调解方向(可选)
    根据案件争议焦点,可进一步说明调解诉求,例如:

    • 若涉及行政处罚:“我方认可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但认为处罚幅度过重,希望在法定幅度内调整处罚种类或数额。”
    • 若涉及行政不作为:“我方希望行政机关在调解后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并明确履行标准与期限。”
    • 若涉及行政协议:“我方同意在协议效力得到确认的前提下,就协议履行方式、补偿标准等条款进行协商。”
  4. 强调调解的自愿性与合法性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我方同意调解是出于自愿,若调解不成,仍坚持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5. 配合法庭程序
    “请法庭根据案件情况,组织双方就调解方案进行协商。我方将积极配合法庭工作,在合法范围内展现调解诚意。”

注意事项:

  • 调解表述需简洁、明确,避免模糊或歧义,防止被误解为“放弃权利”或“承认违法”。
  • 若行政机关存在明显违法情形,可谨慎表达调解意愿,避免因调解被认定为对违法行为的妥协。
  • 调解过程中,可要求法庭记录调解方案内容,确保调解协议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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