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在执行期,满足特定法定情形时,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这些情形主要包括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混同以及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等。
一、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若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实例说明:例如,甲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股东乙原应出资100万元但仅出资50万元,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乙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的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股东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上述规定的第十八条,若股东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财产减少无法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实例说明:丙公司股东丁转出已出资的80万元,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丁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的8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法律依据:根据上述规定的第十九条,若股东在未完成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实例说明:戊公司股东己在未完成出资义务时转让股权,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己为被执行人。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混同
法律依据:依据上述规定的第二十条,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例说明:庚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辛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辛为被执行人。
五、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根据上述规定的第二十一条,若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例说明:壬公司未进行清算即注销,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操作流程与注意事项
若您在公司执行阶段遇到需要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或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