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可以追加股东的情形-李一鑫律师|法行宝
2026-05-31 公司事务

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有义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如果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 举例:假设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A认缴30万元但实际只缴纳了10万元。若公司因债务问题被执行,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A为被执行人,要求其缴纳剩余的20万元出资以清偿债务。
  2. 股东抽逃出资:

    •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如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利用关联交易等方式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 举例:股东B在公司成立后,通过虚构与关联公司的交易,将公司资金转移至自己名下,构成抽逃出资。若公司因此陷入债务危机,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B为被执行人,要求其返还抽逃的出资。
  3.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 如果股东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原股东和受让人为被执行人,要求他们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 举例:股东C在公司成立后未缴纳全部出资,便将股权转让给股东D,且股东D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C未履行出资义务。若公司因此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C和股东D为被执行人,要求他们共同承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举例: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务问题被执行,但股东E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股东E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建议:

  • 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债权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因此,债权人在申请追加前,应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如公司章程、出资协议、银行转账记录、审计报告等。
  • 如果债权人认为股东存在上述情形之一,但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或委托律师进行调查。
  • 在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过程中,债权人应密切关注法院的裁定和执行进展,及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能法律后果:

  • 如果法院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将需要在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履行债务清偿义务。
  • 如果股东拒不履行法院裁定,可能会面临被强制执行、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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