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和羁押必要性审查能不能一起进行-王谦律师|法行宝
2025-12-26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能简单地视为可以一起进行,因为它们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性质、目的、适用条件与程序,以及法律效果与后续处理方式。以下是对这两者的详细解释和对比:

一、概念与性质

  1. 取保候审:

    • 概念: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允许犯罪嫌疑人在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情况下,暂时离开羁押场所,等待审判。
    • 性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旨在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给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自由度。
  2. 羁押必要性审查:

    • 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监督活动。
    • 性质:对已羁押状态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监督活动,旨在确保羁押的合法性、必要性和比例性。

二、目的与适用阶段

  1. 取保候审:

    • 目的:在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减轻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压力,给予其一定的自由度。
    • 适用阶段: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2. 羁押必要性审查:

    • 目的:防止不必要的或过长的羁押,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
    • 适用阶段: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被逮捕之后,即羁押状态已经存在的情况下。

三、申请主体与决定机关

  1. 取保候审:

    • 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提出申请。
    • 决定机关: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决定。
  2. 羁押必要性审查:

    • 申请主体:依职权由人民检察院主动进行审查;依申请则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检察院提出申请。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等,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议。
    • 决定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建议办案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最终由办案机关决定。

四、审查内容与法律后果

  1. 取保候审:

    • 审查内容:主要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以及是否符合一些特殊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
    • 法律后果:如果获得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被释放,但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可能会被没收保证金,甚至被重新羁押。
  2. 羁押必要性审查:

    • 审查内容: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的刑罚情况,悔罪表现,案件进展情况,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等。
    • 法律后果:如果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会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办案机关一般会在10日内对该建议进行处理并回复检察院。

五、实际操作中的关系

在实际操作中,取保候审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不是相互排斥的。例如,一个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其辩护人或近亲属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不再需要继续羁押,可以建议办案机关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但这一过程并不是“一起进行”的,而是先有羁押状态,再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来决定是否需要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目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也各不相同。它们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是可以简单“一起进行”的,而是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措施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