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了但是一直在还钱属于诈骗罪吗-李世杰律师|法行宝
2025-12-26 刑事辩护
  1. 结论概述 诈骗后一直在还钱,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一开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其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归还钱款的行为虽可作为量刑时的考虑因素,但并不能改变诈骗行为的性质或完全消除其法律责任。

  2.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主观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并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诈骗行为发生时,行为人需有欺骗他人、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的主观故意。即使事后归还财物,也不能否定其实施诈骗时的主观心态。
    • 行为手段与欺诈性:行为人获取财物所采用的方式也是判断的关键。如果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取得财物,如编造生病急需钱、有能力办理工作调动等谎言,就可能构成诈骗。这些欺诈手段是诈骗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 财物性质、用途及归还情况:骗取财物的实际用途和性质也是判断的重要依据。若行为人将骗取的财物用于非法活动、肆意挥霍或者根本没有打算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即便后期还钱,也构成诈骗。相反,如果行为人将财物用于正常经营等合理用途,只是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暂时无法归还,之后积极还钱,这种情况可能不认定为诈骗。但需要注意的是,归还行为必须在案发前或立案前有实际行动,且归还数额应与实际诈骗数额相符。
  3. 归还钱款在量刑中的考量

    • 量刑情节考虑:虽然归还钱款的行为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但在司法实践中,它作为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被考虑。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如果行为人在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这些情节,可能给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实际案例:以张某为例,其诈骗李某20万元后,在案发前主动归还了全部款项,并获得李某的谅解。法院在审理时,考虑了张某的还钱及取得谅解等情节,最终对其从轻处罚。
  4. 不同情况下的法律分析

    • 案发前主动归还: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主动归还部分或全部诈骗财物,这通常被视为有悔罪表现,可能在量刑上得到更大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 案发后被迫归还:如果归还行为是在被害人报案或公安机关立案之后,特别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被迫退还的,那么这一行为在量刑上的影响就会相对较小。
    • 归还数额不足:如果行为人只是口头还款,没有实际行动,或者归还数额远小于诈骗数额,那仍然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
  5. 法律建议

    •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鉴于诈骗行为的严重性和法律后果,建议所有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实施任何形式的诈骗行为。
    • 积极退赃退赔:如已涉嫌诈骗,应尽快退赃退赔,并争取被害人的谅解,以在量刑时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向我咨询,以便得到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我会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分析行为人的动机、行为方式、后果等因素,为当事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和辩护策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