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多次侵占公共财物并不直接等同于持续犯。
在刑法理论中,持续犯通常指的是犯罪行为及其违法状态在特定时段内持续不断,如非法拘禁罪中,非法拘禁的行为从开始到结束在时间上一直处于继续状态。然而,对于侵占罪而言,其并不属于持续犯的范畴。
侵占罪是指被告人通过非法手段占用并作为其私有财产对待由委托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被人遗忘的物品或者他人埋葬在地下的物品等,且这些非法所得必须达到一定数量,并且被告人拒绝归还。一旦被告人实际实施了这一非法占据行为,即可以认为该罪行已经达到既遂状态,之后发生的事情通常不会对原有犯罪行为的成立产生任何影响和改变。
因此,长期多次侵占公共财物,虽然行为上具有连续性,但每次侵占行为都是独立的,每次侵占行为达到既遂后,犯罪即告结束,并不构成持续犯。每次侵占都可能构成独立的侵占罪,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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