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型受贿的预备与未遂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受贿行为,以及是否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预备阶段:
- 定义:在约定型受贿中,预备阶段通常指的是行为人与行贿人之间就受贿事宜达成初步意向或约定,但尚未具体实施受贿行为。这一阶段,行为人可能只是表达了接受贿赂的意愿,或者与行贿人进行了初步的接触和商谈。
- 特点:预备阶段的行为通常不涉及财物的实际交接或控制,而是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心理上的准备或意向的达成。因此,在预备阶段,行为人尚未对贿赂财物形成实际的控制力。
未遂阶段:
- 定义:未遂阶段则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受贿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行贿人反悔、被他人发现、财物被追回等)而未能实际取得贿赂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 特点:与预备阶段不同,未遂阶段的行为人已经开始了具体的受贿行为,如接受行贿人提供的财物、办理相关手续以获取财产性利益等。然而,由于某种外部因素的介入,行为人未能最终完成受贿行为,即未能实际控制贿赂财物或获得财产性利益。
区分要点:
- 是否着手实行:预备阶段与未遂阶段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受贿行为。预备阶段的行为人尚未开始具体的受贿行为,而未遂阶段的行为人则已经开始了这一行为。
- 是否实际控制财物:另一个重要的区分点是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贿赂财物或获得了财产性利益。在预备阶段,行为人尚未对财物形成实际的控制力;而在未遂阶段,尽管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受贿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财物或获得利益。
法律后果:
- 预备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意味着,在预备阶段被查获的行为人,其法律责任相对较轻。
- 未遂阶段:对于未遂犯,同样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而,与预备阶段相比,未遂阶段的行为人已经开始了具体的受贿行为,因此其法律责任可能相对较重。
实际案例:
- 假设某公职人员与行贿人约定,在某项目审批通过后接受行贿人提供的巨额财物。在项目审批过程中,该公职人员与行贿人进行了多次接触和商谈,但尚未实际接受财物。此时,该公职人员的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
- 若在项目审批通过后,行贿人将财物送至该公职人员家中,但该公职人员因出差在外未能实际接收。后因相关线索暴露,财物被追回。此时,该公职人员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未遂,因为其已经着手实行受贿行为(即接受财物),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出差在外、财物被追回)而未能实际控制财物。
综上所述,约定型受贿的预备与未遂的区分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受贿行为以及是否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在实际操作中,应准确判断受贿行为的具体阶段和形态,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