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规定終止物业合同后 原物业可以参加选聘吗-马延律师|法行宝
2025-12-24 房产纠纷

终止物业合同后,原物业是否可以参加选聘,需分情况讨论:

  1. 若原物业服务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原物业服务人。若业主决定续聘,则与原物业服务人重新签订合同;若决定另聘,则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在此情况下,原物业服务人作为市场主体,有权参与新的物业服务人选聘程序,与其他物业服务人公平竞争。但最终是否能够被选聘,需由业主共同决定,遵循《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程序。

  2. 若原物业服务合同因其他原因(如物业服务人严重违约、业主依法解除合同等)而提前终止:在此情形下,原物业服务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其参与新的物业服务人选聘的权利虽未被法律直接剥夺,但业主在选聘新物业服务人时,可能会基于原物业服务人的违约行为、服务质量等因素,对其参与选聘的资格或竞争力产生负面影响。业主有权根据《民法典》及相关物业管理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决定是否允许原物业服务人参与选聘。

总结与建议:终止物业合同后,原物业服务人是否可以参加选聘,主要取决于合同终止的原因及业主的共同决定。若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原物业服务人有权参与选聘;若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则其参与选聘的权利可能受到一定影响。建议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终止后,积极与业主沟通,了解业主需求,提升服务质量,以增加在选聘过程中的竞争力。同时,业主在选聘新物业服务人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选聘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