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撤诉后重新对犯罪嫌疑人制作的讯问笔录是否应作为证据使用-张磊律师|法行宝
2025-12-24 刑事辩护

检察机关撤诉后重新对犯罪嫌疑人制作的讯问笔录,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以下从多个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讯问笔录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即讯问笔录,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因此,只要讯问笔录的制作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检察机关撤诉后重新讯问的情况

检察机关撤诉后,如果发现新的证据或者需要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可能会重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这种情况下制作的讯问笔录,同样需要满足证据的法定条件,即制作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

  1. 制作程序合法:讯问笔录的制作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如讯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过程应当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确认等。如果制作程序存在违法情形,如刑讯逼供、诱供等,那么该讯问笔录将可能被排除作为证据使用。

  2. 内容真实:讯问笔录的内容必须真实反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不能存在虚假、夸大或者缩小事实的情况。如果讯问笔录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存在矛盾之处,那么其证明力将受到质疑。

  3. 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讯问笔录的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能够证明案件的某个方面或者某个环节。如果讯问笔录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无关,或者无法证明案件事实,那么其作为证据的价值将大打折扣。

三、讯问笔录作为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讯问笔录作为证据的审查与运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审查:首先审查讯问笔录的制作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如果制作程序违法,那么该讯问笔录将可能被排除作为证据使用。

  2. 真实性审查:其次审查讯问笔录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假、夸大或者缩小事实的情况。如果内容不真实,那么其证明力将受到质疑。

  3. 关联性审查:最后审查讯问笔录的内容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能否证明案件的某个方面或者某个环节。如果与案件事实无关,那么其作为证据的价值将大打折扣。

四、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如果检察机关撤诉后重新制作的讯问笔录存在瑕疵或者疑问,如制作程序存在轻微违法、内容存在矛盾之处等,那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正或者解释说明。如果无法补正或者解释说明,且该瑕疵或者疑问可能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或者关联性的,那么该讯问笔录可能不被采纳作为证据使用。

总结来说,检察机关撤诉后重新对犯罪嫌疑人制作的讯问笔录,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具体是否采纳,还需要根据讯问笔录的制作程序、内容真实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如果你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者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