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中如何表述管辖权异议的情形-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5-12-23 行政纠纷

民事判决书中对管辖权异议情形的表述,需根据异议是否成立、处理结果等核心要素进行规范书写,具体可分为以下情形:

  1. 异议成立且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的情形
    判决书需明确记载:“被告/上诉人(具体名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具体异议理由,如‘本案合同履行地不在本院辖区’或‘被告住所地为XX市’)。经审查,本院认为(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2-35条等规定,说明异议成立的理由,如‘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原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原《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XX市XX区人民法院处理。”
    注:若为二审裁定,需引用《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第二项,并写明“撤销原裁定,移送有管辖权法院”。

  2. 异议不成立且法院继续审理的情形
    判决书需写明:“被告/上诉人(具体名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具体异议理由)。经审查,本院认为(结合法律条文说明异议不成立的理由,如‘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且合同未约定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原《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注:若异议涉及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需引用《民事诉讼法》第19-22条、第34条等条款。

  3. 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或重复提出的情形
    若当事人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15日)提出异议,或已撤回异议后再次提出,法院可直接引用《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2款(原《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表述为:“被告/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或其异议已由本院裁定驳回,现再次提出,本院不予审查。”

关键要点总结:

  • 法律依据:必须明确引用《民事诉讼法》具体条款,体现程序合法性。
  • 事实认定:需简述异议理由(如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及法院审查结果。
  • 处理结果:区分“移送”或“驳回”两种情形,避免表述模糊。
  • 文书类型:若为裁定书,需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二审)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10日内上诉”(一审);若为判决书,可简化表述为“管辖权异议已处理,本案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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