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处罚权归属需根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管辖权确定,可能由外省或本省处罚,具体分两种情况:
若违法行为发生在外省,通常由外省环保部门行使处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若本省产生的危险废物在外省贮存、利用、处置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如非法倾倒、未按规定申报等),则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外省,外省环保部门具有管辖权,最终处罚权归外省。例如,本省企业将危废委托外省无资质单位处理,外省环保部门查处后,处罚权属于外省。
若违法行为发生在本省,但由外省环保部门跨区域执法发现,仍由本省处罚
若本省企业在本省境内实施危废违法行为(如未按规定填写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废等),即使外省环保部门在跨区域联合执法或线索移送中发现,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处罚权仍归本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外省环保部门可移送线索,但无权直接处罚。例如,本省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危废数量,外省环保部门在联合检查中发现后,需将线索移交本省环保部门处理。
补充说明: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违法行为地点、危废类型等),可进一步分析管辖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