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并处怎么表述出来-颜忠军律师|法行宝
2025-12-22 行政纠纷

行政处罚中“并处”的规范表述及适用要点如下:

  1. “并处”的法律定义与适用场景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若当事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或同一违法行为触犯多个法条,可对不同性质的处罚种类(如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警告与责令停产停业等)同时适用,此即“并处”。例如:
  • 多违法行为并处: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违反《水污染防治法》),且排放超标(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门可同时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治。
  • 单违法行为多法条竞合:销售假药(违反《药品管理法》),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触犯《刑法》),行政机关可依据《药品管理法》并处罚款,刑事部分由司法机关另案处理。
  1. “并处”的表述规范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并处”需明确以下要素:
  • 处罚种类:列明所有并处的处罚类型(如“罚款人民币X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Y元”);
  • 法律依据:分别引用支持各处罚种类的法条(如“依据《XX法》第X条,处以罚款;依据《XX法》第X条,没收违法所得”);
  • 程序合规性:若涉及听证范围的处罚(如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需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确保程序合法。
  1. “并处”与“择一重处”的区别
  • 并处:适用于违法行为需同时承担多种法律责任的情形,强调处罚的累积性(如既罚款又拘留);
  • 择一重处:适用于同一违法行为触犯多个法条,但法律明确规定“按较重处罚规定处罚”的情形(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某些行为仅按罚款或拘留中较重的一项处罚)。
    示例:驾驶拼装机动车上路(《道路交通安全法》),若同时违反《刑法》危险驾驶罪,行政机关可并处罚款、吊销驾照,刑事部分由法院判决;但若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拼装车罚款+吊销驾照”与“无证驾驶罚款+拘留”的竞合条款,则可能择一重处(如按拼装车条款处罚)。
  1. 实务建议
  • 行政机关:制定处罚决定时需严格区分“并处”与“择一重处”,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 当事人:若对并处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重点审查处罚种类是否超出法定范围、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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