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假不能跨年休是否合法的问题,这需要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来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带薪年休假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来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这意味着,如果单位因为生产或工作的特殊需要,确实需要跨年度安排职工的年休假,那么这是被法律所允许的。然而,如果单位单方面规定年假不能跨年、过期作废,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它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因此这样的规定是无效的。
以具体案例来说,如果员工在某一年度内没有休完年假,而单位又规定年假不能跨年、过期作废,员工因此无法享受其应有的年休假权益,那么员工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支付其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年假不能跨年休的规定,如果未经职工本人同意且不符合单位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情况,是不合法的。单位应当尊重并保障劳动者的年休假权益,合理安排职工的年休假,确保职工能够充分享受其应有的休息和休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