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前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调解时是可以提出增加违约金的,但能否被支持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调解的本质与灵活性
调解的核心是双方自愿协商,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完全可以在调解协议中新增违约金条款。这是调解制度赋予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例如,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双方在调解时可以协商约定“若买方未按调解协议付款,需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法院对新增违约金条款的审查标准
即使双方在调解中约定了违约金,法院在制作调解书时仍会审查其合理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需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不得过分高于或低于损失。若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如超过实际损失的30%),法院可能依职权或依对方申请调整;若过低,守约方也可请求增加。例如,借款纠纷中,原合同未约定利息,调解时约定“逾期还款需支付本金20%的违约金”,若出借人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接近该数额,法院可能酌情降低。
实务建议
总结:调解时新增违约金条款是可行的,但需以双方自愿为前提,并确保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相当。若有具体案件需要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案情为你提供更精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