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方在供货方提供假发票的情况下,有权不付款并追究其责任,但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合同明确约定发票真实性为付款条件
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货方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发票,否则收货方有权拒绝付款并追究违约责任”,则收货方可直接依据合同条款拒绝付款,并要求供货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此时,供货方提供假发票构成根本违约,收货方的抗辩权和索赔权具有充分合同依据。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发票真实性为付款条件
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按诚信原则履行义务)及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供货方提供假发票仍可能构成违约。收货方虽不能直接以“未提供真发票”为由拒绝付款,但可主张供货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如未提供合法付款凭证),要求其补开真发票后再付款。若供货方拒绝补开,收货方可暂缓付款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假发票导致收货方遭受损失的,可进一步索赔
若假发票导致收货方无法抵扣税款、被税务机关处罚,或影响财务合规性(如审计不通过),收货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损失赔偿范围)要求供货方赔偿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损失、罚款、额外税费支出等。
操作建议:
风险提示:
收货方需注意,若在未充分沟通或未固定证据的情况下直接拒付货款,可能被供货方反诉“逾期付款”,需权衡风险后谨慎处理。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