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设赌场罪中参赌人员计算有的说是不同的人员累计20人,有人说同一个人累计-陈思远律师|法行宝
2025-05-03 刑事辩护

关于开设赌场罪中参赌人员的计算方式,确实存在不同的理解。但根据我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我可以给出以下明确的结论:

在开设赌场罪中,参赌人员的计算通常是以实际参与赌博的人员数量为准,且同一人员多次参赌应累计计算。

详细解释:

  1. 参赌人员的计算标准:

    • 开设赌场罪中的“参赌人员”,指的是实际参与赌博活动的人员,无论他们是现场参与还是通过远程方式(如网络)参与。
    • 对于同一人员多次参与赌博的,应当累计计算,即每次参与都计入总人数。
  2.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对开设赌场罪作了明确规定,但并未具体说明参赌人员的计算方式。
    •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赌博活动的实际情况,包括参与人数、赌资数额、赌博方式等因素,来综合判断赌博活动的规模和情节。
    • 在此过程中,参赌人员的数量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且通常会按照实际参与的人数进行累计计算。
  3. 实例说明:

    • 假设某赌场在一段时间内共有10名不同的参赌人员,但其中5名人员各自参与了2次赌博活动。那么,在计算参赌人员总数时,应将这5名人员每次的参与都计入,即总人数为10(不同人员)+ 5(重复参与的人员)= 15人。

综上所述,开设赌场罪中的参赌人员计算是以实际参与赌博的人员数量为准,且同一人员多次参赌应累计计算。这一结论既符合法律精神,也符合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如果您对此类问题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