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试用期不合格时,变更试用期期限是否属于二次约定,需分情况讨论,一般情况下,若原试用期期限已符合法律规定,则变更试用期期限属于二次约定,是违法的;若原试用期期限低于法定上限,变更后仍在法定上限内且符合一定条件,则可能不被视为二次约定。以下为详细分析:
一、试用期期限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试用期不合格与变更试用期期限
原试用期期限已符合法律规定
- 若原试用期期限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上限,例如,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原试用期已经约定为六个月,此时若因员工试用期不合格而想要变更试用期期限,这种变更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是违法的。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原试用期期限已经达到了法定上限,无法再延长。
原试用期期限低于法定上限
- 若原试用期期限低于法律规定的上限,例如,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但原试用期只约定了一个月,此时若因员工试用期不合格,用人单位想要在法律规定的上限内变更试用期期限(如延长至六个月),这种变更是否合法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法律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即使原试用期期限低于法定上限,用人单位也无权在员工试用期不合格后变更试用期期限。这种变更仍然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是违法的。
-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原试用期期限低于法定上限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变更后的试用期期限仍在法律规定的上限内,且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未损害劳动者权益等),那么这种变更可能不被视为二次约定试用期,而是视为对原劳动合同的合理变更。但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且需要严格的条件限制。
三、法律建议
对于用人单位:
- 在约定试用期时,应充分考虑员工的岗位需求、能力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试用期期限,避免过长或过短。
- 若员工在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用人单位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而非试图通过变更试用期期限来延长考察期。
对于劳动者:
-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试用期期限等关键信息。
- 若用人单位试图在试用期内变更试用期期限,劳动者应明确拒绝,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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