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死亡证明并不一定必须由医疗机构出具,这主要取决于死亡发生的具体情况和地点。以下是根据不同情况开具死亡证明的具体规定:
在医疗机构内死亡:
- 如果死者在医疗机构(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内死亡,那么救治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会负责录入死亡信息并确认,之后医院会开具《死亡证》。这一证明会详细记录死亡原因,并由医院盖章后交予死者家属。
在医疗机构外正常死亡:
- 如果人员在家、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非医疗机构场所正常死亡,那么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死者现住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开具《死亡证》。家属需要持死者和申报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前往办理。
非正常死亡:
- 对于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如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等,公安机关的治安、交管、刑侦等有关部门会参与调查。在这种情况下,应委托法医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死亡鉴定,并出具死亡证明或者死亡认定书。这不是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而是由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机构出具。
补开死亡证明:
- 如果需要为以往死亡的人口补开《死亡证》,家属需要填写相关的免责声明,并带上相关的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由辖区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相关机构负责根据死因监测系统的记录或有效的纸质死亡证明(如医疗机构、居委会、殡葬部门或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来补开《死亡证》。
综上所述,开具死亡证明并不完全依赖于医疗机构,而是根据死亡的具体情况和地点来确定由哪个机构或部门出具。在办理过程中,家属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并准备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