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从业人员忽悠客户保单升级造成退保 产生经济损失 公司有责任吗-常虎律师|法行宝
2025-12-18 经济纠纷

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需分情况讨论,关键在于从业人员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及公司是否存在管理过失,具体分析如下:

  1. 若从业人员行为构成职务行为,且公司存在管理过失,公司需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若从业人员以公司名义(如使用公司工号、办公场所、宣传资料等)向客户推荐保单升级,且客户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行为代表公司(表见代理),则公司需对退保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例外情形:若公司能证明已尽到管理义务(如定期培训、合规审查、明确禁止误导销售等),且从业人员行为系个人故意违规(如私自伪造文件、虚构产品收益等),公司可主张免责,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2. 若从业人员行为超出职务范围,公司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可能承担补充责任
    若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如私下联系客户、使用个人账号推荐)或虚构事实诱导客户退保,且客户明知其行为非公司授权,则公司不直接承担责任。但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若公司对从业人员选任、监督存在过错(如未审查从业资质、未发现违规记录等),可能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3. 客户自身过错可能减轻公司责任
    若客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如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轻信口头承诺而未留存证据等),法院可能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例如,客户未核实从业人员身份或产品信息,自行决定退保的,可能承担主要责任。

实务建议:

  • 客户:保留与从业人员的沟通记录(如微信、录音)、原保单合同、退保申请书等证据,向公司投诉并要求书面答复;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银保监会举报或提起民事诉讼。
  • 公司:应立即启动内部调查,核实从业人员行为是否违规;若属实,需主动赔偿客户损失并整改管理漏洞,避免行政处罚(如《保险法》第161条对欺骗投保人的罚款)及声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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